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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和遗嘱形式等继承相关问题的改变
发布者:佚名 信息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2021-02-24 浏览量:
民法典 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施行后,公证遗嘱的效力是否还具有优先性,遗嘱形式有何别变化,无人继承的财产如何归属,外甥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对于这一系列热点问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的法官梳理了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涉法话题,为你逐一解读。
问: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相比是否仍具有优先效力?
答:不再具备优先效力。
民法典施行前,在一般的公众视角下,公证遗嘱具有最优的效力。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当发生需要将遗嘱内容固定下来时,公证遗嘱成为不少遗嘱人的首选。
民法典施行后,继承法同时废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该法条表明公证遗嘱同其他的遗嘱形式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再赋予其优先效力,是充分尊重民法私法性的体现。因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方式效力相同,不再具有优先性,遗嘱人不必拘泥于公证遗嘱本身的形式,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更便利的方式。
问:民法典新增了哪些遗嘱形式?
答:民法典继承编紧跟时代发展,增加了两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以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问:无人继承的财产如何归属?
答:在不婚族、失独、丁克家庭数量趋长的时代背景下,如果被继承人没有 法定继承人 ,生前也没有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那么被继承人的遗产何去何从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问:外甥享有法定继承权吗?
答:在一般公众的观念中,法定继承人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施行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均缺席的情况下,为完善 代位继承 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据此,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以代位继承来完善无人继承的空白。也就是说,外甥虽然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但属于代位继承范围,依法也是享受法定继承权的。
问:享有法定继承权就一定能继承到遗产吗?
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 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官提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但不代表当然能实现继承权,出于对私法自治的尊重,遗嘱人的以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之外的人时,依据民法典规定,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来源:法治日报)
问: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相比是否仍具有优先效力?
答:不再具备优先效力。
民法典施行前,在一般的公众视角下,公证遗嘱具有最优的效力。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当发生需要将遗嘱内容固定下来时,公证遗嘱成为不少遗嘱人的首选。
民法典施行后,继承法同时废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该法条表明公证遗嘱同其他的遗嘱形式具有相同的效力,不再赋予其优先效力,是充分尊重民法私法性的体现。因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方式效力相同,不再具有优先性,遗嘱人不必拘泥于公证遗嘱本身的形式,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更便利的方式。
问:民法典新增了哪些遗嘱形式?
答:民法典继承编紧跟时代发展,增加了两种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以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问:无人继承的财产如何归属?
答:在不婚族、失独、丁克家庭数量趋长的时代背景下,如果被继承人没有 法定继承人 ,生前也没有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那么被继承人的遗产何去何从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问:外甥享有法定继承权吗?
答:在一般公众的观念中,法定继承人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施行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均缺席的情况下,为完善 代位继承 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据此,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以代位继承来完善无人继承的空白。也就是说,外甥虽然不属于继承人的范围,但属于代位继承范围,依法也是享受法定继承权的。
问:享有法定继承权就一定能继承到遗产吗?
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 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官提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但不代表当然能实现继承权,出于对私法自治的尊重,遗嘱人的以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将自己的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之外的人时,依据民法典规定,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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