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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者:佚名 信息来源:央广网 发布时间:2021-11-19 浏览量:
央广网成都11月18日消息(记者 昌思荣)记者从新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起草组成员、四川省住建厅物业管理专家伍三明处了解到,新《条例》在2012版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基础上,对于“物业退场”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新增和细化,将有效地维护业主利益。
针对物业拒不退出的情况,《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业主来说,可以不支付物业费,还可以索赔。同时,业主还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人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可以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
在《条例》第六十九条中,还明确了相关时限:“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责令退出后仍拒不退出的,物业将面临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来源:央广网)
针对物业拒不退出的情况,《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业主来说,可以不支付物业费,还可以索赔。同时,业主还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人拒不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可以请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
在《条例》第六十九条中,还明确了相关时限:“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移交、退出。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或者物业服务档案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责令退出后仍拒不退出的,物业将面临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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